TCG体育TCG体育TCG体育【基本案情】本案系因个人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纠纷。刘某在执行程序中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发现个人被冒名注册了公司,便提起了执行异议民事诉讼和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若两案分别审理,将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因行政诉讼审理而中止,影响诉讼进程,徒增当事人讼累。法院将两案确定为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争取一次性解决当事人问题。合议庭经与刘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庭前沟通,并查阅工商登记原始材料,发现其确系被冒名,遂在庭前对债权人进行释法明理,促使债权人自愿撤回对刘某的被执行人追加申请,同时,还积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自纠程序变更股东登记,相关行政案件以刘某撤诉结案,据此刘某的诉请及其背后的问题得到一次性全部解决。
【亮点】丽水莲都法院审监部门坚持“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理念,将当事人诉请及其背后的被冒名登记问题一次性解决到位。
【基本案情】本案系电动车碰撞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生效判决判令侵权人赔偿电动车碰撞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但是,侵权人家境困难,被侵权人为低保户且其子残疾,双方均为社会,一纸判决无法填补被侵权人损失,亦会让本就生活困难的侵权人陷入困境。法院从双方实际困难出发,积极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最大程度帮扶来推动纠纷化解:一是在当地房管部门的支持下帮助被侵权人将现有位于五层的廉租房置换成有电梯的廉租房,方便其上下楼,并联系多家社会公益组织为其爱心捐款,切实解决其当前生活困境;二是借助社区民警及亲属力量,向侵权人释法明理,促使其履行部分判决义务;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功能,对被侵权人予以部分救助,减轻其生活压力。在各方努力下本案最终妥善化解,切实实现了以司法护航民生。
【亮点】舟山中院审监庭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最大程度帮扶筑牢民生底线,彰显司法温度与关怀。
【基本案情】本案中,未成年当事人的房产份额被其父母设置了抵押,原告就该房产份额主张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由此产生争议。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杭州中院审监庭与上城法院审监部门两级联动,在妥善处理个案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反映的“法定监护人通过买卖或抵押等方式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所得款项未用于未成年人而被挪作他用,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向杭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完善未成年人房产份额变更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出具风险提示书,提示其严格审查房产处分是否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上要通知所有法定监护人到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函表示,将全面落实司法建议要求,并就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探索设立公证提存账户的保护方案。
【亮点】杭州中院审监庭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能动司法理念,向杭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发送司法建议源头治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被擅自处分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侵权人余某年近九旬,通过人行横道时,被石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造成颅脑九级损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余某主张的牙齿修复费、辅助用品费、护理费等支出因尚未发生,未被支持。余某不服,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海曙法院审监部门得知相关情况后,为妥善化解纠纷、保障老年人等合法权益,积极协同检察院开展化解工作。法检两家找准矛盾化解突破口,讲清“法理”、讲透“情理”,从老年人治疗迫切需求出发,促成保险公司向余某另行审核支付一笔护理费9196元,石某另行给付余某医疗费、护理费1.45万元,有力保护老年人权益,实质性化解案涉纠纷。
【亮点】宁波海曙法院审监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协同检察院实质性化解尚未提起抗诉的检察监督案件,有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本案中47名员工因公司经营不善被解聘,主张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已停产,仅能执行到5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公司系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存在混同为由,申请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尽快帮助劳动者追回欠薪,避免讼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被追加股东充分释法明理,全力督促其履行义务,最终被追加股东与47名员工达成和解,并按约支付了欠薪。
【亮点】嘉兴桐乡法院审监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支持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群体性欠薪案件及时执行到位,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张某与章某系同母异父兄弟,双方合伙创办砖厂。张某因欠章某钱未还被法院判决还款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拍卖了张某在砖厂的股权。张某主张双方曾经约定将章某此前收取的砖厂租金用以抵扣借款本息487万元,但章某仅认可收取了120万元,且认为该款系合伙企业分红款。张某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以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兄弟恩怨,法院联系基层组织和双方亲属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刑事控告纠纷、执行异议纠纷、生产经营风险纠纷等一系列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兄弟握手言和,有效防范了“民转刑”风险。
【亮点】温州瓯海法院审监部门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在执行分配方案之诉中一揽子化解兄弟恩怨和纠纷,有效防范“民转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该系列案中,法院受理某建筑企业与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根据建筑企业的保全申请查封了房产公司名下158套商品房。63名购房人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其已购买其中50套商品房,要求解除查封,且情绪激动,多次集体向政法委TCG彩票、信访局等部门反映诉求。为妥善化解该群体纠纷,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联合属地政府制定了分类处置的一揽子化解方案:对其中已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11套商品房,由建筑企业主动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定条件的39套支持购房户异议,由法院解除查封;建筑企业及时申请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保障债权清偿。此外,法院还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指导购房者在解封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彻底消除购房风险隐患。
【亮点】台州三门法院审监部门坚持“靠前能动司法”理念,在63名购房户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群体性诉讼前一揽子妥善化解纠纷,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
【基本案情】汪某于2018年向宁波佳源公司购买案涉车位,已付清价款并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因宁波佳源公司对外负债未还,法院依债权人申请查封登记在宁波佳源公司名下的案涉车位。汪某起诉请求排除法院对案涉车位的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私家车已成为现代社会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汪某在案涉小区内所购房产系其在宁波市区内唯一住房,案涉车位系其配套购买使用的唯一车位,属于其购买房产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可以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亮点】浙江高院审监一庭坚持“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理念,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明确车位使用权属于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基本案情】本案系村民小组起诉承包人村民毛某,以毛某未支付山林承包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但毛某已将案涉山林转包给余某,余某又转包给舒某。执行过程中舒某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再审该案,并追加余某、舒某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案件审理正值白茶采摘季,因舒某拒不返还占有的承包山,村民小组又不允许其上山采茶,双方矛盾尖锐对立,纠纷如不及时化解将对村集体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若“简单判输赢”,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各方矛盾,不仅无法解决舒某与村民小组之间矛盾,而且还会引发毛某与余某、余某与舒某之间连环诉讼。基于此,法院联合当地公安和属地街道,抓住关键人物余某这一突破口,最终达成由余某返还舒某承包款、村民组与余某另行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成功化解这起连环转包纠纷,取得了“化一个纠纷、护一片茶园、兴一方产业”好效果。
【亮点】湖州中院审监庭坚持“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大局理念,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一揽子化解连环转包纠纷,护航当地白茶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本案系民营企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1年某民营企业与某国有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某民营企业承租某国有企业的房屋,租期为10年。后因发生疫情,某民营企业以疫情影响为由向国企请求缓交租金、退出租赁房屋,并在2020年7月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国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方民企腾退房屋并支付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国企的诉讼请求。再审审理中,法院秉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理念,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查明,作为国有企业的出租人已自行接收次承租人腾退的部分租赁房屋,若仍要求支付全部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显失公平,遂改判支持民营企业再审诉求,依法保障民企合法权益,助其渡过难关。
【亮点】绍兴中院审监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理念,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利益相争纠纷,助力打造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标杆地。
【基本案情】本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在与福建某制药公司合作开发布洛芬注射液药品过程中,伪造福建公司盖章,并以伪造的技术转让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公司支付技术转让款及违约金。法院在该合同有各方盖章且其他当事人对该合同均予认可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后发现杭州公司存在伪造合同的虚假诉讼和诈骗行为,遂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查封杭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财产,以防执行款项被转移后难以回转。再审中,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外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理念,改判驳回了杭州公司的全部诉请,同时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判处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共同造假的原审代理律师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和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和350000元。
【亮点】杭州中院审监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外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理念,严惩本地企业虚假诉讼行为,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法院在执行金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于吕某名下的京XX奥迪牌小型轿车,案外人谷某主张其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要求排除执行。法院查明,案涉车辆系谷某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但因没有北京小客车上牌指标,故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吕某名下京XX牌照且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并将上述车辆登记在吕某名下。法院依法支持了案外人谷某的请求,并就审理中发现的吕某与谷某间违规转让行为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委员会依法对违规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吕某名下的小客车配置指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规转让行为继续发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回函表示,将依法对案涉违规转让行为及所涉小客车配置指标作出处理,并深入排查管理漏洞,严格规范内部管理。
【亮点】绍兴柯桥法院审监部门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能动司法理念,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处理违规转让北京小客车指标行为,并源头治理管理漏洞,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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