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降低幅度的七起成功案例TCG彩票

  成功案例     |      2023-08-09 00:18

  本人代理的七起嫖娼案件,接受代理后,第一时间介入阅卷,在仔细查阅证据后,多次跟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办案机关沟通。其中五起案件,嫖娼行政处罚由办案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其中两起案件,办案机关降低了处罚幅度,由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降为罚款五百元。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笔者查阅证据后,发现上述嫖娼行政处罚均存在不同的问题,具体如下:

  通过阅卷发现,有的嫖娼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联络的媒介、联络过程、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主体信息、嫖资数额、房间布局、对方年龄、嫖娼时间、嫖娼地点等方面,嫖娼人员与卖的说法相互矛盾。

  联络的媒介、联络过程、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主体信息、嫖资数额、房间布局、对方年龄、嫖娼时间、嫖娼地点等方面,是卖淫嫖娼案件的关键事实部分,如果嫖娼人员与卖的说法不一致,就无法证实嫖娼人员与卖之间发生了易,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述有的案件中办案程序违法,如一名民警询问、询问过程存在威胁、引诱、欺骗行为、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电子数据收集违反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反规定等。办理卖淫嫖娼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是关于卖淫、嫖娼的处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拉客招嫖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嫖娼人员的违法行为系嫖娼,适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而第六十六条有两款,且两款分别规定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无法判别嫖娼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嫖娼还是在拉客招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而非整个第六十六条,适用依据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导意见》七十四、卖淫嫖娼【理解与适用】以下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对于未按照上述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比如发生了性关系而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未发生性关系而给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有的嫖娼案件中,并未发生性关系,却被给予了十日以上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案中,嫖娼人员与卖进行卖淫嫖娼,二人的处罚完全一样,而卖在六个月内曾经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嫖娼人员并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对其的行政处罚却与卖完全一样,明显不当。

  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一般有答复书、纸质证据材料。本人对该案进行阅卷时,仔细反复查阅证据材料,分析每个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分析各个证据之间所证明的事实有无矛盾。通过阅卷,发现嫖娼人员、卖关于联络的媒介、联络过程、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主体信息、嫖资数额、房间布局、对方年龄、嫖娼时间、嫖娼地点等方面,嫖娼人员与卖的说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实本案的嫖娼人员、卖之间发生了易,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人除了认真查阅证据材料外,还认真仔细分析办案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本人发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一名民警询问、询问过程存在威胁、引诱、欺骗行为、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电子数据收集违反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反规定等,部分证据因程序违法而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有的行政处罚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撤销。

  本人书写完代理意见后,第一时间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法院TCG彩票,并当面陈述自己的看法,建议撤销嫖娼行政处罚。提交完代理意见后,多次跟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办案机关承办人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后,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办案机关承办人采纳TCG彩票了本人的代理意见,撤销了行政处罚。

  嫖娼被行政处罚后,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超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丧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要积极应对,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争取撤销嫖娼行政处罚。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