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88岁,被告93岁,属高龄夫妇起诉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性格孤僻,经常与原告吵架。2019年因琐事将原告推倒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不管不顾,原告由女儿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又找各种理由与原告争吵,给原告身心、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无奈原告由女儿接到家中居住,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特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之初,TCG彩票便主动上门了解两位老人的生活情况及情感情况。据了解,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四十余载,现因子女之间相关纠纷矛盾,已分开居住许久。承办法官与原、被告积极沟通交流,又到社区充分了解案涉家庭情况,通过与当事人、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考虑到当事人身体情况及相关意愿,承办法官决定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将庭审地点定于社区。
庭审中,承办法官不仅充分听取原、被告对双方感情的阐述,同时深入了解两位老人的现实生活情况。结合前期走访,法官分别对两位老人的子女就今后的居住、赡养提出建议,并结合两位老人的意愿、现居住情况最终作出裁决,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该起案件,依法裁决正确处理两位老人的婚姻状况固然重要,而让两位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能有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生活更为重要。通过前期的了解,两位老人离婚意愿均不强烈,也倾向于保持生活现状,矛盾主要在于子女之间,在此情况下,不仅应当妥善处理两位老人婚姻问题,更应调解缓和老人及子女的矛盾、解开心结,充分保障两位老人生活居住条件不受影响。法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协调社区及基层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多元解纷,采用“接地气、有温度”的巡回审判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告鲁某某系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员工,被外包至青岛某医院担任保洁员工作。2023年5月,鲁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踩到地面油污不慎摔倒受伤。鲁某某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对受伤原因分歧较大,在审理过程中,鲁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青岛某物业公司申请对鲁某某自身基础疾病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鲁某某受伤等级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其自身基础疾病与涉案受伤结果之间的参与度极低。
拿到两份鉴定报告后,办案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鲁某某已年近七旬,家庭经济基础较差,平时主要依靠其保洁工作收入支撑生活。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及维系生活的支出让其本不富裕的生活更加艰难。而支撑涉案诉讼的款项,均系鲁某某向其亲友所借。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办案法官认识到,若本案未能在一审阶段使双方服判息诉,后续诉讼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均会加重鲁某某的生活负担。怀着从源头化解纠纷的初心,办案法官多次与青岛某物业公司进行电话沟通,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企业责任等多维角度出发,向该公司释法明理,最终该公司出具了基础的调解方案。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给双方确定好调解时间,双方至法庭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鲁某某的赔偿款在一个月内分两笔支付至其账户,双方纠纷一次性化解结束。
基层法庭日常处理的都是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基层司法审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坚守初心”的工作。裁判的公正与否,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公正”的感受主体更应该是人民群众。法官手里的每一件案,都是老百姓心中的一片天。从源头化解“小案”纠纷,是暖民心、稳民心、安民心的司法为民之举。
2023年5月,原告张某通过第三人青岛某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购买第三人王某某房产,张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张某因青岛某燃气有限公司与原房主王某某之间燃气费纠纷而无法办理燃气过户手续。张某与燃气公司、王某某、不动产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通过有关部门协调亦未得到彻底解决。“燃气”问题成为了张某的心病,不能正常使用燃气,对其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无奈,张某诉至法院。
“以情为基,以法为则”,保民生就是保稳定。王某某与青岛某燃气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且大额燃气费支付问题,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之一。虽然该问题与本案要解决的供用气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办案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更有利于本案的协调处理。于是办案法官组织几方到庭调解该案,调解过程中,得知第三人王某某生活中遭遇巨大变故,生活极度不易,被告燃气公司也了解了第三人的各种窘境,在法官的调解下,TCG彩票王某某当庭支付青岛某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成功化解了第三人与燃气公司长达几年之久的矛盾。燃气费的矛盾解决后,本案的供用气纠纷也得到顺利解决,青岛某燃气有限公司承诺三日内配合对涉案房屋燃气办理过户并恢复正常供应,至此“用气难”问题也得到成功解决,原告张某当庭提出撤诉,两个矛盾问题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使用燃气看似是小事,但却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高质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根源才能更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更深地体会到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深入释法说理消除各方心里芥蒂,化干戈为玉帛,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正是城阳法院打造“接地气、有温度”的人民法院的真实写照。
2023年2月,邵某某向尹某某借款3429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分两期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邵某某未按约定还款,尹某某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邵某某承诺于2023年5月1日前分两期偿还借款34290元。但邵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7月17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7月18日支付5000元,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为止。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后返回老家临沂市沂水县某村,拒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期间,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鉴于邵某某存在故意躲避执行的情形,秉着“小案不小办”,为彰显法律权威,惩治、打击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法院决定对邵某某采取异地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法院四名执行干警顺利抵达目的地,发现邵某某就在家中。邵某某没想到法院干警会为了两三万元奔波数百公里,但仍抱有幻想,认为几名干警势单力薄,缺乏后方支援,不能拿他怎么样。经劝说无效后,TCG彩票在沂水县法院干警的大力配合下,执行法官依法将邵某某拘传至沂水县拘留所,邵某某一看法院要“动线元,一次性付清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期欠款,并承诺愿意按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执行干警将邵某某的意见转达给尹某某,尹某某表示邵某某系其很好的朋友,目前家中确实困难,同意按照原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按照善意文明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对邵某某进行训诫后,依法提前解除对邵某某的拘留措施,案件顺利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申请执行人会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分期履行方案,并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绝大数被执行人会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但仍有极少数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甚至故意规避执行,这种失信行为会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性,不管标的大小,必须重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潘某某与常州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常州某劳务公司向潘某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等4万余元,某工程公司协助潘某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伙食等补助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拨付手续。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月底,该案分到承办法官手中。
经法官了解,潘某某为陕西省佛坪县人,年龄已逾60岁,在青岛某工地打工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受伤后已回老家生活。考虑到潘某某为大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相对困难,急需经济来源。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向二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同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向其解释自动履行对其诚信修复的帮助,同时说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办案人员对常州某劳务公司相关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又多次联系常州某劳务公司人员,其答应近期付款,办案人员及时跟进,督促其尽快办理付款手续。2024年2月,常州某劳务公司将款项缴纳至法院,办案人员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领取案款材料,办理案款发放工作。
在执行金钱事项的同时,办案人员与某工程公司派驻青岛人员取得联系,告知其立即协助潘某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的领取手续。某工程公司虽然表示愿意协助办理,但出具相关手续需要回总部签章,时间较长,且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协助出具文件持不同意见,且潘某某人在陕西老家,来青岛办理业务需要一定费用,时间不宜太长。为此,办案人员赶赴城阳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说明了当事人实际情况,希望能够让潘某某一次性当日办理完毕报销费用的拨付、领取手续。保险中心人员对法院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行为予以支持,表示可由法院先出具协助办理的通知书,待前期手续办理完毕后,再通知法院让潘某某前来办理款项报销领取事宜,当日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接社保中心可以办理的电话通知书,立即通知潘某某,潘某某顺利办理了费用拨付、领取手续。3月初,该案即执行完毕。潘某某表示,对于我们这件“小案”,法官设身处地为我们着想,让我们少跑路,节省了金钱,节约了时间,无论领取案款还是在社保中心办理拨付手续时,都能感受到法院办案的温度,和对法院工作赞许。
群众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城阳法院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细化到每一件案件之中,该起涉外来务工人员劳资纠纷一案,反映出城阳法院坚持“接地气、有温度”的工作方法,坚持便民利民的工作准则,俯下身板,倾听群众需求,解决群众之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来自法院的温度。
原告赵某系上海某企业的一名老员工,在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多年,后因企业将赵某的工作地点由青岛调整到济南,引起赵某不满,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赵某拒绝调岗,企业将赵某辞退,于是赵某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部门双方亦未达成一致,后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案系企业与员工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准确归纳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情、理、法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因双方冲突较大,均不肯作出让步,庭前调解未能取得成功。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为了达到案结事了、息诉平怨的司法效果,庭后,承办法官从多方收集信息,从侧面了解到员工现罹患疾病且经济困难,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企业反馈同时也充分听取了企业的意见,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调解建议,反复询问双方的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企业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一方面解决了员工的生活困难,另一面也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取得了双赢的法律效果,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也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劳动争议案件关乎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切身利益,办理相关案件时如何调和双方的利益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本案中,法官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做深做实能动履职,找出案件症结、对症下药,充分考虑多方当事人的诉求TCG彩票,以“接地气、有温度”的释法说理消除各方心中芥蒂,高质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纠纷的根源,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在整个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展现了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不辞辛劳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解答双方的疑问,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的公正、公平和善意让我们对司法系统充满信心,深深感受到了贵院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当事人寄来的感谢信中这样写道,深深地体现了企业对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工作的认可。下一步,城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办好每个“小”案件,优化营商“大”环境的理念,用心用情守护好司法正义,让每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院给予的温暖和关怀,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
2023年7月,曹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压片糖果,发现商家存在欺诈、无证经营、拒开发票等情况,举报后被告知商家登记地址查无此地址,也联系不上。曹某向某部门举报要求核查商家登记材料是否虚假或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某部门对曹某的举报作出回复,以曹某不属于“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形为由,不予受理。曹某认为某部门不作为,诉至法院。
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认为该案不单纯是法律适用问题,曹某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让行政机关调查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某部门在该案中虽没有“作为”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可以将相关线索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因此通过和解这一柔性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接地气”执法是最符合老百姓普通认知的结案方式。法官把“疏导”的办案思路带入到送达、证据交换、电话沟通等每一个诉讼程序。在前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曹某和某部门均接受和赞同以和解中心为平台进行对话。某部门“一把手”+法制负责人+办案人参与和解。和解过程中,曹某先是情绪激动,认为某部门不作为,处理教条化。法官反复明释行政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双方搭建起良好的沟通氛围。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流,曹某情绪逐渐平和,某部门“一把手”也在案件交流中对本案情况有了充分、清晰的了解,当场办公,要求工作人员将曹某的举报线索以移送函的形式移交到相关部门,并将后续情况及时告知曹某,曹某对局长的回复很满意,明确表示通过和解实现了诉讼目的,也感受到了法治温度,当场手写了撤诉申请书。
法律是原则、抽象的,但实践是具体的、鲜活的。“人民群众到法院来不是走程序的,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名分、止息纷争。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要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公民的举报权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案中,法官以“如我在诉”“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找出案件症结,通过“接地气、有温度”的和解方式,高质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
原标题:《【阳光法院·正义先锋】城阳法院2024年第一季度“正义先锋”——“接地气、有温度”典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