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化名)在浙江省某镇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2021年某日,该镇土地违法行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认定梁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镇搭建的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 (构) 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梁某于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
梁某认为,该《通知书》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刘琳玉律师帮助其维权,最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通知书》TCG彩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镇政府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案涉《通知书》的内容认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梁某不自行拆除将予以的法律后果,故涉案《通知书》对梁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镇政府下属机构在作出被诉《通知书》前,已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前告知、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故梁某要求撤销被诉《通知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该镇土地违法行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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